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:
为规范有关业余业务频率使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)、《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》(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)、《北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》(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),我局已就部分业余业务频率的使用与相关单位完成协调,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》,430-440mhz频段业余业务为次要业务,在此频段设置、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需开展必要的频率协调。目前,430-440mhz频段已与主要业务开展频率协调的频点有434.5mhz、439.5mhz、434.55mhz、439.55mhz、434.75mhz、439.75mhz、432.8mhz、438.8mhz、432.95mhz、438.45mhz及438.5mhz。其余频点未经频率协调不可擅自使用。
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、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,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,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。如使用业余电台进行通信,不得对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;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、来自其他次要业务电台的干扰提出保护要求。
望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,共同促进北京市业余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
2025年12月4日